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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禁沒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鏡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5號、110年度偵字第5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扣押之「防身貓耳單指扣戒指破窗器」600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鏡煇於民國110年3月28日,向大陸地區網路賣家購買「鑰匙扣小折刀」500支,惟該賣家誤交寄「防身貓耳單指扣戒指破窗器」600枚(聲請書誤載為500枚),先由不知情之豐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裝櫃進口,再由不知情之邦倪報關有限公司於110年4月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申報(進口報單號碼AA/10/310/B0405號),經基隆關勘驗予以扣押,並經基隆市警察局鑑定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而被告所涉非法運輸刀械罪嫌,業因犯罪嫌疑不足,由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為此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之單指扣戒指破窗器。
二、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之。
三、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AA/10/310/B0405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基隆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扣押物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3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以證明,足認本案扣押之「防身貓耳單指扣戒指破窗器」600枚,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手指虎刀械,且未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同意持有(110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第75頁),核屬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予宣告沒收,則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單指扣戒指破窗器,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