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基簡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清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7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富容
檢 察 官 林秋田
書 記 官 耿珮瑄
通 譯 蘇辰帆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文:
葉清騰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半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葉清騰係址設基隆市○○區○○街00○0號騰緯國際物流有
限公司(下稱騰緯物流公司)及騰宏報關有限公司(下稱:
騰宏報關公司)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10年4月間,為向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申請騰緯物流公司設立登記,資本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明知依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
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違
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10
年4 月7 日自騰宏報關公司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開設之
&ZZZZ; &ZZZZ; 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50萬元至騰緯物流公司籌備處基
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 號帳戶,經世興會計師事
務所張書瑜轉交該所會計師吳紹禎於110 年4 月9 日由簽立
該公司申請設立所需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
旋於同年4 月12
日自騰緯物流公司籌備處帳戶將資本額款50萬元轉帳回騰宏
報關公司帳戶,並於同年4 月19日
繕具騰緯物流公司設立登
記申請書檢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章程等資料,向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申請騰緯物流公司設立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不知情之承辦人
陷於錯誤,審認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10
年4 月20日核准騰緯物流公司設立登記,將騰緯物流公司股
東未實際繳納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案卷
內,足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事項之正確性,
亦致使商業資產發生增減變化之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處罰條文:
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4 條、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耿珮瑄
法 官 鄭富容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
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