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便利帶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忠陽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
妨害秘密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三、
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忠陽被訴刑法第317條妨害秘密罪、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所定
刑事案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屬於地方法院管轄即本院所管轄之案件,
嗣經本院
諭知無罪判決在案,原告雖另主張被告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許忠陽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依前開規定,均應以判決駁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