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添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添文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扣案之可愛腰型蕎麥殼靠枕貳個(一一一年保字第六三一號)、夾藏大蒜菜底抱枕肆個、房屋租賃契約書壹本、蒜頭皮壹包、三星手機壹支(一一一年保字第六二八號)、抱枕貳個(一一一年保字第六二九號)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所載「109年3月間」,應更正為「109年9月間」。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所載「109年3月至9月間」,應更正為「109年9月間」。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3至14行所載「蘇崑辛」,應補充為「不知情之蘇崑辛」。
 ㈣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吳添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管制進口物品為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1 章至第8 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 點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私運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大蒜,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2 類第7 章所列之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莖與塊莖菜類產品,且查獲時之大蒜為價值新臺幣(下同)18萬4,906元、重量5,242公斤,均業逾上揭管制標準,依前揭說明,自屬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管制物品。
 ㈡「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指未經許可,擅自將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自他國或公海等地,私運進入我國境內而言,一經進入國境,其犯罪即屬完成。」(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59號裁判要旨參照)。而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用本條例規定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亦有明文。又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2條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起訴書認被告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容有誤會,惟社會事實同一,且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與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並無不同,而本院於審理時已經告知上開罪名法律之適用,對被告本案之訴訟防禦已有保障,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彭永秋」、「陳先生」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走私進口超量農產品大蒜,係未經主管機關予以檢驗檢疫及食品安全檢查,可能輸入危害生態及農業之病蟲或病毒,復可能使不知情之消費者,因購買食用後其健康遭受無法預料之侵害,且本案私運進口本案大蒜之數量不少,然尚未流通於市面前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等情,然衡之被告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犯罪手段、情節、參與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現職水電工、月薪3萬多元、無人需其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緩刑:被告前因犯贓物罪,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87年9月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認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案,現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款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另本院考量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行為有害於公共利益,且涉及利益非寡,應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狀及資力,期能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6 個月內,依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符社會正義,用啟自新。
  ㈥沒收:扣案之可愛腰型蕎麥殼靠枕2個(111年保字第631號)、夾藏大蒜菜底抱枕4個、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蒜頭皮1包、三星手機1支(111年保字第628號)、抱枕2個(111年保字第629號),均為被告所有並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均予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111年保字第629號)、監視錄影機1台(111年保字628號),均非被告所有,卷內亦無證據顯示用於本案犯罪,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734號
   被     告  吳添文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居雲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添文(暱稱:阿文,涉犯如附表編號1至12之走私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係蘇崑辛、蘇崑雄兄弟(均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友人,蘇崑雄係名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名淞公司)現任負責人,蘇崑辛係名淞公司前任負責人,廖惠琴(另為不起訴處分)係蘇崑辛之女友。吳添文明知大陸地區生產之大蒜,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所列管制進口之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不得進口,於民國109年3月間,見國內大蒜價格逐步高漲,竟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彭永秋」(暱稱:彭先生)之大陸地區人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由吳添文為收貨人,以吳添文承租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蘇崑辛住處之倉庫或雲林縣○○鎮○○路00○0號不知情之李國世住處為派送地點,並由吳添文在蘇崑辛上址住處倉庫實際收貨、取出大陸地區大蒜及整理已拆封之蕎麥殼、靠枕。謀議既定,於109年3月至9月間,由「彭永秋」在中國大陸地區收購當地大蒜,將大陸地區大蒜匿藏於「可愛腰型蕎麥殼靠枕」枕心之進口貨櫃內,並於貨櫃櫃口放置未夾藏大陸地區大蒜之特定顏色正常靠枕,再交由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船舶,於同年9月23日,自中國大陸山東省青島市載運來臺後,委託鑫成報關有限公司(下稱:鑫成報關公司)以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大陸地區公司為賣方,桃園新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新大公司)為進口之納稅義務人,以「可愛腰型蕎麥殼靠枕」之貨名,於同(23)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運進口。(1)於111年9月26日,在基隆關「西16倉庫」,經基隆關關員開啟附表編號13進口之貨櫃查獲,扣得未申報之大陸地區大蒜計5,242公斤(完稅價格184,906元)及夾藏大陸地區大蒜用之「可愛腰型蕎麥殼靠枕」5160個;(2)於111年9月29日中午12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蘇崑辛住處搜索,扣得附表編號1至12進口之大陸地區大蒜計71.4公斤(完稅價格2,518元)、手機1支、夾藏大陸地區大蒜用之靠枕4個、監視錄影機1台、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及蒜頭皮1包;(3)於111年9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號李國世住處搜索,扣得抱枕2個及手機1支。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下稱基隆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吳添文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共同被告蘇崑雄之供述。
同上。
3
共同被告蘇崑辛之供述。
同上。
4
共同被告廖惠琴之供述。
同上。
5
證人即鑫成報關公司負責人林治國之證述。
同上。
6
證人即茂發國際貿易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茂發公司)負責人陳筱雲之證述。
1.被告吳添文參與走私進口大陸地區大蒜,原本預訂派送至雲林縣○○鎮○○路00○0號,後來改地址,實際送貨地址以吳添文講的為準,會用電話與吳添文確認之事實。
2.茂發公司收入交易憑單,就是派送單,其上「吳」、「文」、「吳添文」係被告吳添文簽收,派送單不齊全,只保留3個月,司機可能漏給公司之事實。
3.證人陳筱雲與大陸地區人民「彭永秋」以微信通訊軟體聯絡,茂發公司有拆「彭永秋」的貨櫃,一開始不知道「彭永秋」的名字,所以才把應收帳款明細表上之公司名稱寫成新大公司之事實。
7
證人即新大公司之負責人劉進雄之證述。
大陸地區人民「彭永秋」向新大公司之負責人劉進雄借牌,本件走私進口大陸地區大蒜之貨主係被告吳添文之事實。
8
證人李國世之證述。
證人李國世未提供其住處予被告吳添文收貨之事實。
9
證人蘇婉如之證述。
被告吳添文承租蘇崑辛上址住處倉庫之事實。
10
附表編號13之進口報單、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11
委託書1紙。
被告吳添文委託鑫成報關公司報關之事實。
12
證人陳筱雲提供之WECHAT對話紀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13
證人林治國提供之QQ對話紀錄1份。
同上。
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農糧署109年10月16日函及所附農委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與查緝單位(即基隆調查站)間電傳通聯單1份。
上開扣案之大蒜計71.4公斤,係大陸地區大蒜之事實。
15
監視錄影照片3份。
被告吳添文參與走私進口大陸地區大蒜之事實。
16
茂發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收入交易憑單、貨物送達資料彙整表各1份。
同上。
17
扣案之大陸地區大蒜計5,242公斤及夾藏大蒜用之靠枕5160個。
全部犯罪事實。
18
扣案之大陸地區大蒜計71.4公斤、手機1支、夾藏大蒜用之靠枕4個、監視錄影機1台、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及蒜頭皮1包。
同上。
19
基隆關刑事案件移送書、基隆關「西16倉庫」查獲照片各1份。
同上。
20
蔬菜產品行情比較表1份。
1.臺灣地區大蒜蒜頭之批發平均價於108年3月係每公斤52.6元,於109年3月係每公斤82.1元,於109年9月係每公斤220.7元之事實。
2.臺灣地區大蒜蒜頭之批發平均價,於108年3月至109年3月之1年內漲幅高達56.08%之事實。
3.臺灣地區大蒜蒜頭之批發平均價,於108年3月至109年9月之1年半內漲幅高達319.58%之事實。
21
扣案物照片1份。
全部犯罪事實。
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農糧署109年10月7日函及所附農委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與查緝單位(即基隆關業務一組)間電傳通聯單1份。
上開扣案之大蒜計5,242公斤,係大陸地區大蒜之事實。
23
基隆關111年7月12日函及所附大蒜國際市場行情1份。
1.扣案之大陸地區大蒜計5,242公斤,完稅價格184,906元之事實。
2.扣案之大陸地區大蒜計71.4公斤,完稅價格2,518元之事實。
24
附表編號1至12之進口報單、裝箱單(PACKING)各1份。
被告吳添文參與走私進口大陸地區大蒜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添文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被告吳添文與「彭永秋」、「陳先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佳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俊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
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
編號
進口報單號碼
船舶名稱
納稅
義務人
賣  方
進口日期
報關日期
貨 名
數量
(PCE)
淨重
(公斤)
1
AA/09/589/F0121
YM IMMENSE
新大
公司
SHANDONG BOXING COUNTY DINGYUN HOME TEXTILE CO., LTD.
109/3/9
109/3/10
迷你圓形
蕎麥枕頭
25,000
14,000
2
AA/09/589/F0180
WAN HAI 233
同上
同上
109/4/5
109/4/6
同上
25,500
14,280
3
AA/09/589/F0233
WAN HAI 235
同上
同上
109/4/14
109/4/14
可愛腰型
蕎麥殼靠枕
2,720
4,200
4
AA/09/589/F0365
DONG FANG QIANG
同上
同上
109/5/19
109/5/19
同上
2,590
5,957
5
AA/09/589/F0466
XINDE KEELUNG
同上
同上
109/6/21
109/6/20
同上
4,500
9,720
6
AA/09/589/F0541
DONG FANG QIANG
同上
同上
109/7/14
109/7/14
同上
4,500
11,700
7
AA/09/589/F0595
XINDE KEELUNG
同上
同上
109/8/2
109/8/3
同上
4,500
11,700
8
AA/09/589/F0658
WAN HAI 162
同上
BOXING COUNTY YIMIANGE TRADING CO., LTD.
109/8/19
109/8/19
同上
4,500
13,225
9
AA/09/589/F0685
DONG FANG QIANG
同上
同上
109/8/25
109/8/25
同上
4,500
13,225
10
AA/09/589/F0737
WAN HAI 162
同上
同上
109/9/6
109/9/7
同上
4,500
13,225
11
AA/09/589/F0754
DONG FANG QIANG
同上
同上
109/9/10
109/9/10
同上
4,480
13,216
12
AA/09/589/F0778
WAN HAI 235
同上
同上
109/9/17
109/9/17
同上
4,480
13,216
13
AA/09/589/F0804
DONG FANG QIANG
同上
同上
109/9/23
109/9/23
同上
5,160
1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