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丞
闕佑安
王麒皓
楊盛淯
吳禹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戊○○、庚○○、丁○○、己○○因傷害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31日宣判,茲因
告訴人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 ○○ (中文名:杜文桓,起訴書誤載為杜文恒,應予更正)、天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觀典文創有限公司、乙○○均具狀
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