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政俊
被 告 李穎謙
鄭友誠
黃郁惠
黎馥甄
尤健宇
胡恩豪
木新工程行
施翔維
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