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候選國民法官,依以下事由,應不予選任:
一、未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之要求:
□非本國國民(候選代號: )
□未年滿23歲(候選代號: )
□未在本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候選代號: )
二、有國民法官法第13條所規定不得被選任之事由: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
期間尚未屆滿(候選代號: )
□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候選代號: )
□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或經
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候選代號: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
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候選代號: )
□於緩
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候選代號: )
□受
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候選代號: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候選代號: )
□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候選代號: )
三、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4條所定不得被選任之身分:
□總統、副總統(候選代號: )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候選代號: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候選代號: )
□現役軍人、警察(候選代號: )
□法官或曾任法官(候選代號: )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候選代號: )
□
律師、
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候選代號: )
□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
法律科目(候選代號: )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候選代號: )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候選代號: )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候選代號: )
四、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5條所定不得被選任之情形:
□被害人(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候選代號: )
□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
代理人、輔助人(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
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
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
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
告發人、
證人或
鑑定人(候選代號: )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
之虞(候選代號:60、132)
五、違反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4項之情形:
□選任期日接受詢問時,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候選代號: )
六、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情形且陳明拒絕被選任:
□年滿七十歲以上(候選代號: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候選代號: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候選代號: )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職務
顯有困難(候選代號: )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候選代號: )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候選代號:46、75)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候選代號: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候選代號:5、36、40、103)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候選代號: )
□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候選代號: )
七、當事人或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
1.檢察官聲請不選任(候選代號:22、78)。
2.被告、辯護人聲請不選任(候選代號:13、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