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上人


指定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
指定辯護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就選任程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有應不選任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候選國民法官應不選任。
  理由
一、附表所示經勾選列舉之候選國民法官,依表列事由,應不予選任。
二、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