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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陳偉琪
被    告    鄭振維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基交簡字第1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振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偉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