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陳偉琪
被 告 鄭振維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基交簡字第1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振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偉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