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538號
被 告 簡君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君臨
持有第一級毒品,處
拘役4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4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
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簡君臨明知海洛因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發現友人「豬哥」遺留之白色粉末1包(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104公克,驗餘淨重0.074公克),可預見該包白色粉末為海洛因,竟仍基於縱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
予以留存
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11年12月13日20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至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
上揭海洛因1包,而查獲上情。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
偵查後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㈠被告簡君臨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供承持有上開白色粉末1包,惟辯稱以為係愷他命。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㈢上揭海洛因1包(淨重0.104公克,驗餘淨重0.074公克)扣案。
㈣
按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可言,此所以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1項,又稱直接或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2項,又稱間接或不確定故意)。故不論行為人為「明知」或「預見」,皆為
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所異者僅係前者須對
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而後者則對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
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為已足,其涵攝範圍較前者為廣,認識之程度則較前者薄弱,然究不得謂不確定故意之「預見」非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要旨
參照);蓋以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之可言,但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只是認識之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意思,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或
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或
間接故意。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
列舉之毒品種類繁多,皆涉及化學物質專業之辨認,事實上難求一般人均能認識。倘是否構成何級毒品,端視被告主觀上明知之認識
而定,而不以實際鑑定結果為判斷之依據,則率多被告均可辯稱對其所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者,依其所「認識」者為
第四級毒品,而非實際所檢驗之第一、二、三級毒品,顯非
事理之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既供稱以為「豬哥」遺留之白色粉末為愷他命,顯見其已預見該包粉末為毒品,而其未加以查證成分,即予留存而容任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結果發生,足認其對於所持有之毒品為海洛因一情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故意甚明。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爰
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身心健康及社會安全,且易滋生其他犯罪,竟仍留存友人遺留之海洛因而無故持有,實屬不該;兼衡其持有海洛因之數量尚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暨其自述教育程度專科肄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104公克,驗餘淨重0.074公克),屬
違禁物,爰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
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