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BA000-A11208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A000-A11208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被 告 梁恩睿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BA000-A112084、BA000-A112085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012號、第10722號),認被告甲○○涉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被害人代號BA000-A112084、BA000-A112085,為明瞭訴訟程序及卷證資料並陳述意見,爰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並選任
告訴代理人謝杏奇律師為訴訟參與之代理人等語。
二、
按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限制行為能力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
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嫌,前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上開被訴之罪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得聲請訴訟參與之罪。另經本院當庭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
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案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