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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6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被      告  陳守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5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陳守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