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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2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 (如附件) 。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麗佳告訴被告張宏瑋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麗佳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023號
  被   告 張宏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宏瑋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8時4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164巷,往復興路方向行駛,至中和路164巷48號前路段,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注意妥採當安全措施,竟貿然前行,適王麗佳徒步行經上址,亦未注意應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於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即橫向穿越道路,張宏瑋煞車不及,機車撞擊王麗佳,致王麗佳受有左肩挫傷、右手肘挫傷、右大腿挫傷、頸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王麗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項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
待證事項
被告張宏瑋之供述
被告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車禍
告訴人王麗佳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檔案及擷取畫面
本案車禍現場路況、被告及告訴人行進方向、車禍過程及車禍後停留位置及車損情形
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所受傷害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基宜區0000000號)
被告騎乘機車未注意前述事項,為本件車禍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長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士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