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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威
選任
辯護人
秦嘉逢
律師
被 告 嚴詣翔
上列被告因
偽造
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威、嚴詣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
起訴
,而被告
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