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壹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63公克,驗餘淨重0.26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查獲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分析編號:DAB4751;驗前淨重0.263公克,驗餘淨重0.26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象
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鑑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上開公司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
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36號卷第5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違禁物
無訛。是
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另用以盛裝
上揭毒品之外包裝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