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峰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第319、320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謝明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第319、32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係屬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8 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
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第319、32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扣案之吸食器2組,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之毒品一情,已據被告供述明確,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1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4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
無訛,應均依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