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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1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76件、仿冒「Champion」商標之帽子45件、仿冒「PUMA」商標之帽子17件、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8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偉錚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1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76件、仿冒「Champion」商標之帽子45件、仿冒「PUMA」商標之帽子17件、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8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15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28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緩護命卷第3至4頁,本院卷第9頁)。又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76件、仿冒「Champion」商標之帽子45件、仿冒「PUMA」商標之帽子17件、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8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111年12月23日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2年1月30日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一隊查獲王偉錚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產品鑑定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查獲蝦皮帳號rubZ0000000000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王偉錚違反商標法案查扣商品照片附卷可稽(見偵5115卷第25至26頁、第27頁、第33至34頁、第35頁、第39頁、第41頁、第43頁、第45頁、第47頁、第49至50頁、第51至52頁、第87至90頁、第91頁、第93頁、第111至115頁),足認前開帽子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