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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審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吳旻龍
吳俊明
謝鳳連
吳鴦
附民被告 黃上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公共危險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國民法官
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
正本
係照
原本
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