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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故意殺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如




指定辯護人  張一合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涉犯故意殺人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696號),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就選任程序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有應予除名者,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編號第112號、第27號、第72號、第73號、第85號、第10號、第98號、第136號、第16號、第21號、第48號、第90號、第118號、第119號、第128號、第133號、第39號、第58號、第61號、第66號、第86號、第108號、第109號之候選國民法官應予除名。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22條規定「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10日前送交法院。」「前項說明書及調查表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院於收受第2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12條第1項所定資格,或有第13條至第15條所定情形,或有第16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二、查編號第112號之候選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4條第4款之事由,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應予除名。
三、查編號第27號、第72號、第73號、第85號之候選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4條第12款之事由,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應予除名。
四、查編號第10號、第98號、第136號之候選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應予除名。
五、查編號第16號、第21號、第48號、第90號、第118號、第119號、第128號之候選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之事由,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應予除名。
六、查編號第133號之候選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應予除名。
七、查編號第39號、第58號、第61號、第66號、第86號、第108號、第109號之候選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之事由,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應予除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