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李雨芩
被 告 𡍼國祥
鄉園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1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鄉園交通有限公司因𡍼國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𡍼國祥與鄉園交通有限公司均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一併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