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7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改依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除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起「
不斷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電子信箱接續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男,且於112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4日」之記載,更正為「不斷透過電話簡訊及電子信箱接續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男,且於112年6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
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同年12月1日公布,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其宗旨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
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而
跟蹤騷擾行為
乃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如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
反覆、持續透過簡訊、電子信箱傳送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騷擾、辱罵之文字訊息,並撥打電話予A男,已致A男不
堪其擾且心生畏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屬跟蹤騷擾行為無誤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又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
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
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
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
集合犯之特性。是被告於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
反覆、持續對A男為騷擾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
集合犯之一罪;
公訴意旨認係
接續犯,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㈣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跟蹤騷擾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因A男與之疏遠,未以理性處理情緒問題,違反A男意願對其為騷擾及恐嚇之行為,造成A男恐懼不安並干擾其正常生活,所為實屬不該;復參以被告坦承
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深表悔悟之
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參本院易字卷第17頁個人戶籍資料)、未婚、與母親同住、自陳目前從事帳務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㈥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復斟酌被告因法治觀念薄弱,致為本件犯行,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以建立尊重法治及兩性相處之正確觀念,並預防再犯,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款規定,認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限內,接受如主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以避免日後再犯,用啟自新。又本院既諭知被告前述之緩刑條件,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宣告。 被告持以傳送簡訊予A男之手機,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未
扣案且屬一般日常使用之電子產品,倘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恐徒增執行之勞費,無助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
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
偵查第1項之罪及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
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577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BA000-K112024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前為同事,因不滿遭A男封鎖,且認為A男應償還其先前寄送予A男物品之款項,竟基於恐嚇及跟蹤騷擾之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不斷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電子信箱接續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男,且於112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4日,接續撥打102通電話予A男,於以此加害於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恐嚇並騷擾A男,致A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足以影響A男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嗣A男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 坦承於上開時間,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及撥打電話予 告訴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疏遠我,所以我想作弄他,我只是要去找他並把誤會講開,並沒有恐嚇之意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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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文字訊息畫面擷圖及告訴人之電子信箱收件匣之信件內容擷圖各1份 |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分別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及信件予告訴人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於112年6月22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共撥打102通電話予告訴人之事實。 |
| 基隆市政府112年8月17日基府人考貳密字第0000000000A、0000000000C號函文2紙 | 證明告訴人就被告上開行為提出 性騷擾申訴,經基隆市政府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事件成立之事實。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被告於密切時間內,多次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均係出於同一恐嚇及跟蹤騷擾之目的,侵害同一人之
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割裂,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
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 怡 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 真 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
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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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信件: 在這誠心恭喜A小姐 從小孬孬變為封鎖達人 …… 遇到事情就躲起來的爛人 別再出現於我美好的世界 |
| | 訊息: 封鎖達人之前不是很生氣說「自此互不干涉」啊怎麼不封鎖我啊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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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訊息: 腳臭男都不接電話啊祝你一輩子都是個處男孤單到老……如果有天你消失在這世界上我會放鞭炮慶祝 |
| | 訊息: 哦我得出一個結論你只聽有陰道的人說話像之前要錢有個有陰道的人跟你說就立馬還錢但很可悲的是你還是個處男祝你全家死光且不得好死 |
| | 訊息: 哦對了請把我的電話封鎖小孬孬廢渣A男滾出林北的世界……怎麼還沒有封鎖?……,死廢物 |
| | 訊息: 哇不封鎖是在幹嘛這麼喜歡被羞辱哦哈哈沒問題我每個禮拜都會找時間羞辱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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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訊息: 請問一下你死了嗎?我要放鞭炮慶祝囉~應該是死了吧?還沒的話趕快去,沒人會難過的! |
| | 訊息: 如果你還在這世界上 話說我知道你宿舍在哪 嗯…只能說保重 我會找間時間給你大大的的驚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