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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金簡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第8261號、第10619號、第10672號、第10691號、第10813號、第10923號、第11157號、112年度偵字第11160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第13052號、第13074號、第13212號、第13221號、第1325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1298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移送併辦事實均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宏逸曾因提供金融帳戶涉嫌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明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將金融帳戶相關物件提供予不法集團成員,將可能遭不法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之用,再將該犯罪所得提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而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基於縱使帳戶被用以收受詐欺贓款、製造金流斷點,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某時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以日領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酬、月領10萬元獎金之代價,將其申設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傳送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其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①至⑱「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鍾梅英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①至⑱「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①至⑱「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內,遭轉匯,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案經鍾梅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謝順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魏家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李文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劉宗奇、張甯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高毓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金玉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盧詠云、張月花、林雅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柯冠華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趙畇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徐榆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楊桂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李雪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汪妏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暨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附表編號①至⑱「證據欄」所列之各項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又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係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對詐欺犯罪成員所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資以助力,使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鍾梅英等18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內,以此方式幫助詐欺犯罪成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經核其所參與者,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又依卷內現存資料,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提供本案帳戶,其所為應屬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另依卷存證據資料,並無從證明向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鍾梅英等18人實施詐術之詐欺犯罪成員均為不同人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與將款項轉出者為不同人,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難認該詐欺犯罪成員在3人以上,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三)被告以1次交付本案中小企銀帳戶資料予詐欺犯罪成員之行為,幫助詐欺犯罪成員對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鍾梅英等18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同時幫助詐欺犯罪成員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得真正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四)附表編號⑩至⑱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敘及,惟因其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認為有罪之附表編號①至⑨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並予被告辨明犯罪事實及辯論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得併予審酌。  
(五)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用範圍,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查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幫助洗錢罪(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輕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遞減輕之。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亦使被害人求償無門,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對交易秩序、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終坦承犯行,知所反省,且與告訴人李文玲、高毓璟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存卷可參(本院金訴卷第72之1至72之2頁),兼衡其幫助詐欺及洗錢之金額、提供之帳戶數量、被害人人數,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教育程度國中肄業、目前為遊覽車司機、離婚,與弟弟同住(參本院金訴卷第156頁)及前於97年間曾有幫助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參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沒收
  被告既已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斯時被告對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況且其所犯既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又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而獲有任何報酬,或有分受上開詐欺所得之款項,自亦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適用,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啟勇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告訴人
鍾梅英
鍾梅英於112年3月11日起加入社群軟體LINE之投資群組,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對鍾梅英施用詐術,致鍾梅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36分許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資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鍾梅英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⒊告訴人鍾梅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投資網站翻拍照片1份、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紙(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第76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44分許
2萬5,800元
告訴人
謝順勳
謝順勳於000年0月間加入社群軟體LINE之投資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謝順勳佯稱透過「時富證卷」及「鼎盛」APP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謝順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3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謝順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8261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⒊告訴人謝順勳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8261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112年4月20日上午9時59分許
5萬元
告訴人
魏家柔
魏家柔於112年4月20日某時許上網瀏覽詐欺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之假投資廣告,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錢爆-楊世光」、「簡春嬌」、「Shirley」向魏家柔佯稱:透過「偉享證卷」APP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魏家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0日中午12時41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魏家柔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⒊告訴人魏家柔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被害人
李文玲
李文玲於112年3月27日晚間10時許瀏覽詐欺集團於社群軟懋臉書刊登假投資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理財達人-阮慕驊」、Vivian周佳怡」、「Angela」向李文玲佯稱:透過「晟元證券」平台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李文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47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李文玲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672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⒊被害人李文玲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截圖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平台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72號卷第15頁、第17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49分許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5萬元

告訴人
劉宗奇
劉宗奇於112年3月28日加入社群軟體LINE投資群組「慕驊特訓班」,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vian-周佳怡」、「Angela」向劉宗奇佯稱:透過「晟元證券」平台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劉宗奇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0日中午12時47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劉宗奇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691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⒊告訴人劉宗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平台截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10691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被害人
林倚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晚間7時45分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湯佳玲」將被害人加入群組「鈔前部屬財富規劃68營」,後以暱稱「客服 〜林經理」「景潤助理...怡、怡寶」對林倚如佯稱匯款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林倚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26分許
4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林倚如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813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⒊被害人林倚如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紙(112年度偵字第10813號卷第17頁至第2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被害人
高毓璟
高毓璟於112年3間上網瀏覽詐欺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之假投資廣告後,該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愛麗Aili」「DIANA」等向高毓璟佯稱:透過「時富證券」APP平台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高毓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5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高毓璟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⒊被害人高毓璟提供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55頁至第5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6分許
2萬8,000元
告訴人
張甯惠
張甯惠於112年3月16日於Yahoo平台瀏覽詐欺集團於社群軟體刊登之假投資廣告後,隨後便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慕驊核心25班」,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Leena」「盛合虛擬貨幣」向張甯惠佯稱:透過「晟元」平台儲值投資購買股票,可代為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張甯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繕為10時25分)
3萬4,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張甯惠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⒊告訴人張甯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平台截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53頁至第58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告訴人
金玉珮
金玉珮於000年0月間被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財富專案第五梯隊」,詐騙集團後於群組內對金玉珮佯稱透過指定網路平台(peichengroup.com)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金玉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繕為13時6分)
5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金玉珮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⒊告訴人金玉珮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路平台截圖1份、滙豐銀行台幣國內跨行匯款申請表1份(112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35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6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被害人
盧詠云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YOUTUBE刊登理財投資廣告,嗣盧詠云於112年4月13日上午10時3分前某日某時許瀏覽後,隨即以LINE與其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盧詠云佯稱:透過APP「晟元證券」可購買股票投資云云,致盧詠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9日上午9時35分
1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盧詠云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69頁至第73頁)。
⒊被害人盧詠云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紙(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75頁至第12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告訴人
張月花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初,透過GOOGLE刊登投資股票廣告,隨即以LINE對張月花佯稱:可在「華禹證券」、「銀獅證券」購買虛擬貨幣,錢包內的虛擬貨幣後續可投資買賣股票云云,致張月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41分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張月花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47頁至第154頁)。
⒊告訴人張月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站截圖1份、買賣虛擬貨幣契約、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5頁至第167頁、第187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告訴人
林雅芳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LINE刊登投資廣告,嗣林雅芳上網瀏覽後隨即以LINE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林雅芳佯稱:需下載APP「北城致勝」,並依指示匯款或交付現金購買USDT投資云云,致林雅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林雅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95頁至第199頁)。
⒊告訴人林雅芳提供之買賣虛擬貨幣契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告訴人
柯冠華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GOOGLE刊登投資廣告,嗣柯冠華於112年4月6日上午11時32分瀏覽後以LINE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對柯冠華佯稱:下載APP「嘉利證券」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柯冠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0分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柯冠華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05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⒊告訴人柯冠華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LINE對話紀錄1份(112年度偵字第13052號卷第55頁、第67頁至第91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告訴人
趙畇銨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嗣趙畇銨上網瀏覽後隨即以LINE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對趙畇銨佯稱:下載APP「偉享證券」投資都會賺錢云云,致趙畇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57分
6萬9,856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趙畇銨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074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⒊告訴人趙畇銨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翻拍照片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3074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42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告訴人
徐榆棋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嗣徐榆棋於112年4月4日上午10時許上網瀏覽後以LINE與其聯繫,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對徐榆棋佯稱:下載APP「華禹證券」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徐榆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
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徐榆棋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212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⒊告訴人徐榆棋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3212號卷第11頁至第2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告訴人
楊桂華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時許,以LINE對告訴人楊桂華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桂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1分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同日上午10時0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楊桂華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221號卷第7頁至第8頁;本院金訴卷第113-114頁)。
⒊告訴人楊桂華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站截圖及交易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3221號卷第59頁至第66頁;本院金訴卷115-121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被害人
李雪芳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時許,透過FACEBOOK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嗣李雪芳上網瀏覽後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對李雪芳佯稱:下載APP「晟元證券」註冊會員操作下單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雪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9日中午12時55分

1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被害人李雪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3256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⒊被害人李雪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站截圖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1紙(112年度偵字第13256號卷第61頁至第77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
告訴人
汪妏憶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LINE TODAY刊登投資學習課程,嗣汪妏憶於112年2月1日上午10時許瀏覽後與其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對汪妏憶佯稱:在「宏潤證券」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汪妏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0日上午11時54分許

109萬3,31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
⒈被告陳宏逸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8162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112年度偵字第11157號卷第9頁至第13頁;112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第7頁至第9頁;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金訴卷第154-155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汪妏憶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985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⒊告訴人汪妏憶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截圖1份、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112年度偵字第12985號卷第53頁、第57頁至第86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491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客戶網銀登入IP資料表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2月26日忠法執字第1129011119號函暨所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宏逸)之客戶基本資料、申辦網銀及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卷第51頁至第151頁;本院金訴卷第53-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