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偉福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梁偉福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
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
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梁偉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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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27號(編號1已於112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