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雅婕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雅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婕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