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雅婕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雅婕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