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琮鈺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琮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2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
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