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琮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琮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琮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2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