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被 告 張博舜
被 告 陳秀雯
指定辯護人 邱雅郡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69號、第5449號、第5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張博舜、陳秀雯經
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等人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