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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周華嚮  


                      居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 送達址)
            禾富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盛正宇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東霖律師
            陳鴻基律師
被      告  賴又得  


            蘇釋莫明




            蘇李華善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2號、第295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之記載,係屬「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