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周華嚮
禾富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盛正宇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上 一 人
陳鴻基律師
被 告 賴又得
蘇釋莫明
蘇李華善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2號、第295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
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之記載,係屬「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揭規定,爰
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