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廷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耀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
,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