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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廷


選任辯護人  許文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耀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