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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