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游蕙瑛
被 告 曾港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
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曾港棋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
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