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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被 告 蘇慶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