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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4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林才富


被    告    林文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