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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國審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高樹山
被      告  林德宸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263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德宸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3號,改分前為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經原告A0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