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品涵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品涵犯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未
扣案犯罪所得1800點下注積分點數(價值約新臺幣1800元)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具(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趙品涵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刑法第266條第1項,應予補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聲請意旨已敘及被告以手機連結網路至泊樂娛樂城網站賭博,同時於IG上刊登「你們南部朋友有沒有愛賭的啊介紹來玩我的娛樂城」文字以招徠不特定民眾至泊樂娛樂城網站註冊並下注賭博,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聲請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敘及此部分,然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附此敘明。 ㈢爰
審酌被告其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於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且意圖藉聚眾賭博並從中賺取不法利益,所為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所為實屬可議;另斟酌被告聚眾賭博之
期間、影響社會治安之程度、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大學畢業、無業、
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
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並有正確之法治觀念,認本案緩刑尚有附負擔之必要,
參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個人情狀,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月內,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3萬元。被告倘有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之情形而情節重大者,得依同法第75條之1規定
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扣案行動電話1具(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係被告所有、供其連結賭博網站下注、刊登廣告招徠民眾登錄賭博網站簽賭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被告介紹友人登錄賭博網站獲得1800點點數(相當於新臺幣1800元),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劉桂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
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299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品涵於民國114年4月至5月間,以手機連結網路「泊樂娛樂城」賭博網站,申辦並登錄賭博網站會員帳號後綁定郵局帳戶,下注賭資係使用便利商店IBON儲值或轉帳方式轉為積分,趙品涵分別儲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500元轉換為積分後下注把玩該網站之「百家樂」或電子機台「賽特」:「百家樂」分成莊家跟閒家,可下注莊家或閒家後比大小,若下注莊家贏則依據押注金額賠出,若下注押閒家贏則扣5%手續費;「賽特」則必須湊成3個相同圖案,依據遊戲倍數乘以下注金額賠付。趙品涵除自己在網路下注之外,同時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在社群網站臉書及聯絡程式IG上登載「你們南部朋友有沒有愛賭的啊介紹來玩我的娛樂城」文字以招徠不特定民眾至「泊樂娛樂城」網站註冊並下注賭博,若賭客登錄儲值下注,網站即核算而給予可下注積分(每1點積分折算約新臺幣1元),趙品涵因刊登廣告以推薦熟識友人登錄賭博網站會員計3人而獲取1800下注點數之報酬。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之
自白。(二)警方持
搜索票進行搜索查扣IPHONE行動電話1具(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三)被告以「趙品涵」名義在IG上發布多張賭博網站圖片、匯款照片及「泊樂娛樂城都是提領爆分照片還不來嗎」或私訊方式傳送「你們南部朋友有沒有愛賭的啊介紹來玩我的娛樂城」訊息吸引民眾及好友連結賭博網站註冊登錄會員。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網路賭博、第268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建請宣告
附條件緩刑,以勵自新。被告介紹友人登錄賭博網站所獲取價值1800元點數之不法利益,請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係被告所有用以連結賭博網站以下注、刊登廣告以招徠民眾及友人登錄賭博網站會員之犯罪工具,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 亞 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