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644號
上列
聲明異議人因
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異議意旨
略以:聲明異議人前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刑裁定,合計接續執行
有期徒刑20年4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請求給予合理、公平裁定之機會等語。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
受刑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聲明異議。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
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
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
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
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
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本案聲明異議人陳凱崴前開
聲明異議意旨,並未敘及執行檢察官有何
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是其既非對於檢察官
執行指揮不當
聲明異議,核與
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綜上,本案既未有檢察官准駁之指揮執行存在,則受刑人以上開理由
聲明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