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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富環保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郭進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龍富環保有限公司、郭進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即龍富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進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