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富環保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郭進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龍富環保有限公司、郭進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即龍富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進富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