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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簡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基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子能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扣除實際賠償蘇家和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將收購之回收物約2064公斤予以侵占(若每公斤以17.5元計價,約侵占3萬61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將收購之回收物約2064公斤電池及約82公斤廢鐵予以侵占」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子能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保管回收物(廢電池與廢鐵)之機會予以侵占,法紀觀念偏差,行為實屬不該;慮及被告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警詢筆錄)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全數賠償被害人蘇家和(見偵卷第9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並未履行、或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侵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回收物(約2064公斤【5909公斤-3845公斤=2064公斤】電池及約82公斤廢鐵),核屬犯罪所得,未扣案,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雖被告自承將廢電池及廢鐵拿去變賣,然卷內無銷贓金額之證據,尚無從採認,就被告侵占之犯罪所得,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扣除被告實際賠償告訴人蘇家和之金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光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81號
  被告 周子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子能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富裕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富裕公司)任職,受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蘇家和指派,赴各汽車保養廠等公司與商號,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3元收購廢電池與廢鐵,再集中運至桃園市平鎮區某處,以每公斤17.5元之價格賣出,藉此賺取差價。周子 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收購獲得約5909公斤之廢電池,約82公斤之廢鐵,轉售約3845公斤(係廢鐵或廢電池不明),將收購之回收物約2064公斤予以侵占(若每公斤以17.5元計價,約侵占3萬6120元)。蘇家和其後核對周子能所記錄購入之回收物重量,與售出之回收物重量,二者有明顯差距,始知上情。
二、案經蘇家和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周子能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蘇家和、共同經營富裕公司之告訴人妻即證人阮氏春芳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相符,並有購入廢鐵與廢電池之白色存根、賣出廢鐵與廢電池之黃色存根在卷可參,被告之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3萬6120元請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諭知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唐先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簡妤珊
附表(本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日期
廠商名稱
品名
買入重量
買入價格
賣出重量
賣出價格
小計
附註
5月13日
意義不明
 
 
 
 
 
 
估價單第31頁
6月5日
皇成汽車
電池
140公斤
13元
 
 
1820元
估價單第6頁
6月5日
誠風電器行
電池
1050公斤
 
 
13650元
估價單第6頁
6月6日
鋁祥
電池
100公斤
 
 
1300元
估價單第1頁
6月6日
德安汽車
電池
200公斤
 
 
2600元
估價單第1頁
6月7日
駿程汽車
電池
80公斤
 
 
1040元
估價單第1頁
6月9日
安鑫汽車
電池
100公斤
 
 
1300元
估價單第1頁
6月9日
東盟汽車
電池
94公斤
 
 
1225元
估價單第2頁
6月9日
嘉實多
電池
57公斤
 
 
741元
估價單第2頁
6月11日
橫濱輪胎
電池
645公斤
 
 
8390元
估價單第2頁,645x13=8385。
6月11日
永勝汽車
電池
100公斤
 
 
1300元
估價單第2頁
6月11日
和將汽車
電池
100公斤
 
 
1300元
估價單第3頁
6月11日
勝富汽車
電池
86公斤
 
 
1120元
估價單第3頁,86x13=1118。
6月11日
豪德汽車
電池
35公斤
 
 
460元
估價單第3頁,35x13=455。
6月11日
超人汽車
電池
160公斤
 
 
2080元
估價單第3頁
6月11日
永建汽車
電池
180公斤
 
 
2340元
估價單第4頁
6月11日
東來汽車
電池
119公斤
13元
 
 
1547元
估價單第4頁,合計1715元
廢鐵
82公斤
2元
 
 
164元
6月11日
展楓汽車
電池
30公斤
13元
 
 
390元
估價單第4頁
6月11日
○宏汽車
電池
201公斤
 
 
2615元 
估價單第23頁,201x13=2613。
6月19日
內湖車行
電池
88公斤
 
 
1150元
估價單第20頁,88x13=1144。
6月19日
世峰車行
電池
80公斤
 
 
1040元
估價單第21頁
6月19日
東鋆汽車
電池
80公斤
 
 
1040元
估價單第22頁
6月20日
盛發汽車
電池
44公斤
 
 
575元
估價單第24頁,44x13=572。
6月20日
瑪吉斯
電池
36公斤
 
 
470元
估價單第25頁,36x13=468。
6月20日
○○汽車
電池
120公斤
 
 
1560元
估價單第26頁
6月20日
力偉汽車
電池
90公斤
 
 
1170元
估價單第27頁
6月23日
友民汽車
電池
35公斤
 
 
455元
估價單第28頁
7月25日
葆菘汽車
電池
44公斤
 
 
575元
估價單第18頁,44x13=572。
7月28日
德○亞安
電池
12公斤
 
 
160元
估價單第17頁,12x13=156。
7月29日
泰榕汽車
電池
368公斤
 
 
4785元
估價單第15頁,368x13=4784。
7月29日
達承汽車
電池
48公斤
 
 
625元
估價單第16頁,48x13=624。
8月5日
偉昇汽車
電池
43公斤
 
 
560元
估價單第11頁,43x13=559。
8月5日
元山汽車
電池
350公斤
 
 
4550元
估價單第12頁
8月8日
○○○
電池
130公斤
 
 
1690元
估價單第10頁
8月11日
○○○○
電池
245公斤
 
 
3185元
估價單第9頁
8月12日
○威
電池
49公斤
 
 
630元
估價單第6頁,49x13=637。
8月12日
○成輪
電池
120公斤
 
 
1560元
估價單第7頁
8月12日
○○○○
電池
216公斤
 
 
2800元
估價單第8頁,216x13=2808。
7月30日
永全輪胎
電池
約99公斤
 
 
1280元
估價單第13頁,1280/13=98.46公斤。
不明
○○
電池
135公斤
 
 
1755元
估價單第14頁,未記明日期

 
合計
電池約5909公斤,廢鐵約82公斤
 
6月6日
不明
不明
 
 
1010公斤
17.5元
17675元
估價單第6頁,紅單
6月13日
不明
不明
 
 
1035公斤
18112元
估價單第5頁,紅單
6月25日
不明
不明
 
 
406公斤
7105元
估價單第30頁,紅單
8月16日
不明
不明
 
 
1394公斤
24395元
估價單第19頁,紅單
 
 
合計
約384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