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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韋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韋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韋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存卷可考(執行卷第3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均有不同,僅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略為相近,又斟酌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並衡其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其表示對於如何定刑並無意見(表示於前揭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本院受理後函詢其表示意見,其未再予表示)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受刑人王韋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製造第三級毒品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9日17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1年3月13日至111年3月29日
111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1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3、3657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1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855號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776號
判決日
111年10月14日
111年9月15日
112年8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55號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776號
確定日
111年11月15日
112年9月7日
113年4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9號(已於112年9月30日執行完畢)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8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1號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已於114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

編號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間至109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114年度偵字第63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866號


判決日
114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866號


確定日
114年12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