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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8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聿凱(原名黃聖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聿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聿凱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各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犯罪行為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其中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聲請狀1紙(見執聲卷第3頁)在卷可證,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之意見(請求給予量定刑,希望刑度為2年,見本院卷第59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犯罪類型、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動機、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內外部界線等因素為整體非難評價,併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內外部限制,兼衡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受刑人黃聿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間某日至111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0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63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12月30日
114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7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65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7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8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09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09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0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6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6日
114年3月12日
114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8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8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7
    8
(此欄空白)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243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10號
114年度訴字第3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4日
115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10號
114年度訴字第319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6日
115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61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27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