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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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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官麗嬌
            林位青
            林子煥
被      告  裕光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邁

被      告  王宗堯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訴字第14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裕光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宗堯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官麗嬌、林位青、林子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