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鍾迪喬 (地址詳卷)
被 告 徐伯維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被告徐伯維被訴詐欺等案件,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夢萱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