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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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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7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第775號
原      告    張喬涵  (地址詳卷)
              彭玉琴  (地址詳卷)
被      告    高天祐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2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張喬涵、彭玉琴於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64號被告高天祐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