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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7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贓物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九二號、四五九五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 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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