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壹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貴 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