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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緝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貴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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