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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雖犯罪嫌疑重大,惟已無羈押之必要,應准被告提出新台幣五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予以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蔡佳玲 法 官 陳培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鴻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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