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基交簡字第 5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交簡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 確定)明知在飲酒過量情形下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而不 能安全駕駛,此時若駕車行駛於馬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於民 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晚間六時許,在基隆市外木山海邊飲用米酒,達於反應較慢 、感覺減低、影響駕駛能力,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後,仍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即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翌日即十五日凌晨零時五十六 分許行駛至基隆市○○路與德安路口時,為警攔檢測試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 ,發現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達○點九九毫克,而知上情。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有前揭犯行: ㈠被告甲○○於警局訊問自白。 ㈡酒精濃度測試表一件附卷。 ㈢依卷附測試觀察紀表之記載所示,被告駕駛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 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欠佳情形;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時而加速,時而突停;於 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多話、泥醉情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湘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 記 官 王靜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