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九十年度執聲
丁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九九六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
刑五月,緩刑三年在案,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判決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
前,即八十九年七月初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間,曾犯連續轉讓
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於前案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九年度
訴字第八O三號),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
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佳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
等法院,並
按他造當事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