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九九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五
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確定。
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
犯轉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經貴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
○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竟併
諭知緩刑四年,而於九十年四月二
十四日確定,因所為緩刑宣告有
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業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八
月九日以九十年度臺非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關於
諭知緩刑違背法令部
分撤銷,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貴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九九六號刑事簡
易判決)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共三份,認其於緩刑前犯罪,而在緩刑
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