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
日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確定。甲○○於緩刑
期內不知悛悔,復施用
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
月(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培 仁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