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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瑞簡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漁業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瑞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二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對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所為之 公告事項,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魚獲吳郭魚壹條變賣所得新台幣壹佰元及八卦漁網壹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漁業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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