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瑞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二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對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所為之
公告事項,處
罰金新台幣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扣案魚獲吳郭魚壹條變賣所得新台幣壹佰元及八卦漁網壹具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漁業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